李大伟律师亲办案例
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去世,房屋还能否过户?
来源:李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9
浏览量:455

未签订正式的房屋合同出人去世,房屋还能否过户?
关键词:未签订正式房屋合同,出人去世,能否过户
【案情】小王与女友准备结婚,打算一套房子。恰巧姑姑有一套小的两居室打算出售给别人还不如给亲戚,最后经过协商姑姑便同意把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小王。
但小王一下子拿不出全款,姑姑说:“你什么时间有你给我就行,等钱全付完了,到时我给你过户去。”随后小王便搬入了小两居并登记结婚,此后二人一直努力奋斗,每攒一段时间钱就给姑姑送去,加上两边的父母也帮着点,没过几年小王夫妇便将购房款付完了。姑姑和姑父给小王夫妇打了一张条,写明到小王夫妇购房屋购房款八十万元整,下方有小王姑姑和姑父的签名及年月日。当天姑姑便将房本的原件原始购房合同发-等材料交给了小王夫妇。
不久小王的姑姑生病住院了,姑姑经过近两年的救治,最终还是离了人世,全人都悲痛不已。小王的姑父也因为伤心过度,一病不起,小王夫妇的孩子马上要上小学了,刚好其二人居住的房屋被划为学区房,二人专门到学校给孩子报名,但学校要求房产必须是父母的名字,否则无法报名。
这下小王夫妇着急了,赶快找到姑父和表姐,希望他们能尽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以便孩子入学报名。可表姐提出“你们没有合同,我不认可,房子是我妈的遗产,不可能给你们过户!”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小王夫妇实在不知该如何是好。
律师评析】
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关系,合同成立
律师指出,本案中虽然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房屋合同,但是小王夫妇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小王的姑姑和姑父早已将房屋交付给小王夫妇居住使用,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关系。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李律师认为,小王夫妇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小王的姑姑及姑父均已接受并出具了条,双方之间的房屋合同成立。
人去世,可要求继承人履行合同义务。鉴于目前房屋产权登记人小王的姑姑已经去世,那么登记在小王姑姑名下的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已经转化为遗产。李律师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合同,方已经履行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方应按依法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该种过户义务属于合同之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的债务人应为小王的姑姑和姑父,因小王的姑姑已经去世,其债务应由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来清偿,并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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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大伟
  • 执业律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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