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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过程中对方毁约,如何索赔
来源:李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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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过程中对方毁约,广州房产律师解答如何索赔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毁约,违约责任,离婚公证书,房产律师
【案情回顾】2013年,范先生从某中介公司看到一则房信息,并对该房屋价格位置及户型皆很满意,遂通过中介公司同房人取得了联系
随后范先生又了解到,该房屋为张先生所有,是经济适用房,购买已超过5年,价为155万元。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前妻名下,但张先生与前妻离婚时,已约定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并由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于是范先生当天就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为房屋总价的20%。同时,范先生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
然而到了双方约定签的时间,因为房屋价格波动,张先生却不想把房子给范先生了。张先生的理由是,因为房本上还是其前妻的名字,当时他签房合同时签的都是前妻的名字,并且签在了代理人的地方。因此,与范先生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律师观点】
律师分析认为,在本案中,虽然房屋未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从公证书可得知张先生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张先生有权处分该处房产。此外,房屋合同是范先生与张先生自愿订立的。
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张先生把名字签在了代理人的地方,但这一法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该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合同成立。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本案中张先生与前妻购买该处房屋已经超过5年,因此可以进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此合同并非"双保险"。一旦违约发生,只能选择其一作为守约方维权的方式。对于选定违约金条款的,如果违约金约定的过高,且远远高出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违约金金额约定的过低,法院可以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适当增加违约金的数额。
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在房价产生波动的情况下,一旦有一方有毁约迹象,守约方应当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并视情况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日后产生执行困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同时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特征,即使守约方没有任何损失,毁约方也要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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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大伟
  • 执业律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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