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律师亲办案例
分配房产子女不满 老妪状告七子女索赡养费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9
浏览量:284



  内容提要:李女士的老伴生前将名下房产出售,并将大部分房款赠给长期照料老两口的长子,引起其他子女不满。老伴去世后,除了大儿子,别人都不管李女士。日前,李女士将7名子女一并告上法庭。

 

天津北方讯:李女士的老伴生前将名下房产出售,并将大部分房款赠给长期照料老两口的长子,引起其他子女不满。老伴去世后,除了大儿子,别人都不管李女士。日前,李女士将7名子女一并告上法庭。

  现年87岁的李女士婚后生育7名子女,最大的儿子快70岁了。李女士的老伴去世前,考虑到老两口一直由长子照顾,故将自己名下一处私产房(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所得房款60万元,赠给长子40万元,其余20万元留给老伴李女士。其他6名子女在父亲过世后得知此事,一直觉得不公平,遂与大哥产生矛盾,近一年来对母亲也置之不理,总是认为母亲有经济能力,能够照顾好自己。

  然而李女士年事已高,身体欠佳,医疗费用负担重,长子因照顾母亲也辞掉了一份待遇较好的兼职工作。母子二人生活存在一定困难,李女士无奈之下,委托律师7名子女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日前,经法院主持调解,7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李女士赡养费200元。

  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分析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本案中,长子虽照顾母亲起居生活,但其只是履行生活上照料义务,仍应给付赡养费。虽然出于人情,长子属于“可告可不告”,但出于要对子女“一碗水端平”,李女士仍将长子列为被告,这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李女士的遭遇,卢彦民建议老年人,不要过早地以立遗嘱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以免引发子女之间的矛盾。老年人尽量不要将自己的财产提前分配,可能会因财产分配不公而导致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当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子女作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作为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以上内容由卢彦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卢彦民律师咨询。
卢彦民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107好评数3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彦民
  • 执业律所: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25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