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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之“此罪与彼罪”
来源:郭向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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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容易发生混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诈骗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做了对比分析。

一、要正确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为了使伪劣商品更易销售,出现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方法。例如,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法销售假药劣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等。对此类行为按一罪处罚或数罪并罚?以何罪名处罚?通说认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只是行为人为了通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达到获利目的而实施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从一重罪处罚。

二、要分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一) 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属于传统典型的侵犯财产权犯罪;而本罪的客体主要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亦可谓某一种新型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

(二) 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后者则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如果纯粹以假充真,在纯系虚假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应以诈骗罪处罚。如无业人员陈某,看到市场上进口彩电供不应求,就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印制了松下、日立等名牌彩电的商标,贴在百余台电视机空壳上,伪装松下、日立彩电包装箱150余个,并四处谎称有百余台进口彩电销售,骗取他人的定金和预付款20余万元。对陈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而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要区分本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界限

(一)行为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以及附着其上的一定时间内的财产性利益,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律已专门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尽管这种行为客观上对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但这种损害不同于直接地损害商誉的行为而具有损害的间接性特征。

(二)一般来说,行为人之所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只为借他人商标的良好社会评价以谋取不法利益,而损害商誉罪的行为具有直接的诋毁攻击性,两者差别明显。当然也不排除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质量低劣的产品以砸对方的牌子,然后以“不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由对对方予以公开曝光,达到损害他人商誉的目的。这种情况下,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应以一重罪论处,即按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四、还要注意区分本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限

(一)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虚假广告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构成。

(二)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虚假广告罪主观方面因主体不同而不同。广告主一般为直接故意,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多为间接故意。

(三)标的管理制度;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广告的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假广告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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