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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职责及作用
来源:徐云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7
浏览量:665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对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的案件,将起诉意见书案卷和证据材料移送至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结果会有两种情况:一是认定有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二是对依法认定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决定不起诉。由此,本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决定身份发生转化的关键时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本阶段,我们律师的身份已由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变为辩护人,除依法维权外,我们还要就无罪或罪轻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 

  
(一)  依法收集获得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将依法获得下列证据:   
1从检察院起诉部门取得的证据及法律文书   
包括:a侦查部门的起诉意见书;b案件的诉讼程序文书;c案件技术性鉴定材料。   
 2辩护人自行收集的证据及诉讼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a从您作为亲属和人的手中收集的证据;b从犯罪嫌疑人处所获得的证据资料;c辩护人自行为本案准备的证据及资料等等。   
(二)  依法会见   
在此阶段,辩护人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会见次数不受限制,司法机关不派员在场,律师可以单独会见。通过全面听取案情的陈述,我们会对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已经收集的证据资料进行核对,并详细记录证人的线索及各种证据的存放地址。   
(三)  分析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辩护人虽然在此阶段还没有全面掌握侦查机关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
但我们可就现有的证据,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判例,初步对案件出阶段性的分析。如果现已掌握的证据中,有属于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我们辩护律师则会以专业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将证据及法律意见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办案工作人员,助其出正确判断。   
(四)  继续维权   
这一阶段的律师维权主要围绕对犯罪嫌疑人非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刑讯副供等相关方面展,辩护人通过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切实维护他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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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徐云志
  • 执业律所: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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