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对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的案件,将起诉意见书、案卷和证据材料移送至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结果会有两种情况:一、是认定有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二、是对依法认定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决定不起诉。由此,本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决定身份发生转化的关键时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本阶段,我们律师的身份已由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变为辩护人,除依法维权外,我们还要就无罪或罪轻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
(一) 依法收集、获得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将依法获得下列证据:
1、从检察院起诉部门取得的证据及法律文书
包括:a、侦查部门的起诉意见书;b、案件的诉讼程序文书;c、案件技术性鉴定材料。
2、辩护人自行收集的证据及诉讼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a、从您作为亲属和家人的手中收集的证据;b、从犯罪嫌疑人处所获得的证据资料;c、辩护人自行为本案准备的证据及资料等等。
(二) 依法会见
在此阶段,辩护人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会见次数不受限制,司法机关不派员在场,律师可以单独会见。通过全面听取案情的陈述,我们会对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已经收集的证据资料进行核对,并详细记录证人的线索及各种证据的存放地址。
(三) 分析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辩护人虽然在此阶段还没有全面掌握侦查机关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但我们可就现有的证据,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判例,初步对案件做出阶段性的分析。如果现已掌握的证据中,有属于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我们辩护律师则会以专业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将证据及法律意见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办案工作人员,助其做出正确判断。
(四) 继续维权
这一阶段的律师维权主要围绕对犯罪嫌疑人非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刑讯副供等相关方面开展,辩护人通过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切实维护他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