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伟律师亲办案例
买房或卖房遇见连环买卖,如何规避连环买卖风险?
来源:李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6
浏览量:256

房或房遇见连环,如何规避连环风险?广州专业房地产律师
【案情简介】2014年2月赵某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将其名下的一套两居室给周某,房屋总价款为270万元,周某全款购房,当日周某支付了20万元定金,约定尾款250万元于5月30日过户时支付。
在签订了这份合同后,赵某随即便通过同一中介公司购了另外一套大房子,并与出人王某签订了《存量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赵某支付了购房定金60万元,同时支付了中介服务费10余万元,此合同约定7月1日前赵某将尾款340万元支付给王某,付款当日双方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当时赵某心想自己的房5月30日便可完成交易,将房款和手头的几十万加在一起,按时向王某支付购房尾款肯定没问题!可是令赵某没想到的是周某也是了自己的一套小房子,才的赵某的房子,今年楼市不好,五月下旬周某的房也没有出去。
如果周某不按时付款,赵某就给不上王某钱,合同中约定了20%的违约责任。可是没想到,最坏的情况还是出现了,周某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日仍未付款,赵某及中介公司多次催告其付款均未果,眼看给王某付款的期限马上就要到了,赵某心急如焚。
现在赵某自己的房子也没法儿再给其他人,因无法按时向王某支付购房款,自己还需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这都是因为周某不付款导致的连锁反应。眼看被困其中,赵某真不知该如何是好,其慕名找到李律师求助。
律师评析】周某构成根本违约,赵某可主张解除合同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指出,本案中,周某与赵某于2014年2月签订的《存量房屋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据合同约定,周某应于2014年5月30日前向赵某支付购房尾款250万元,但是截止7月份周某仍未支付,致使赵某也无法按时向王某支付购房尾款,导致违约。
需要指出的是周某逾期付款超过15日,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合同》的约定,赵某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周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周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周某显然没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如果执意要求履行合同,可能最终结果也不会如人所愿。李律师结合多年处理房产纠纷的经验,建议赵某可以优先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周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约定违约金过低,赵某可申请法院调高
律师指出,自进入2014年至今,广州楼市一直呈现低迷状态,二手房的价格及成交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下浮。赵某与周某系2014年2月签订的《存量房屋合同》,截止目前房屋的价格已经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如果合同解除,赵某再次将房屋,则不可能再那么高的价钱,赵某损失巨大。
再者,由于周某不付款,导致赵某无法按时向王某付款,赵某与王某签订的《存量房屋合同》,赵某已经构成违约,需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加上,赵某已经向中介机构支付了服务费,如果最终赵某与王某的合同也无法履行,则赵某损失惨重。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结合本案情况,李律师认为,虽然赵某与周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如果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赵某的损失,则赵某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数额。同时,李律师也指出,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以上内容由李大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大伟律师咨询。
李大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8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石牌桥三号线地铁站太古汇出口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大伟
  • 执业律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50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石牌桥三号线地铁站太古汇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