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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离婚后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
来源:张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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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多年的生活中,难免会和外界产生一些经济上的纠纷,最常见的就是老公在外面欠了别人的钱,来要求老婆替他偿还。

老公欠债老婆要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老公在外面欠的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老公欠的债,老婆是要还的。

如何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1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2经营益是否共享

即使夫妻另一方没有同意,但是经营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认亦可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筹款经营,益确未共享,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老公在外面欠的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能够举证证明老公明确和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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