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燚磊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房人想违约怎么办?
来源:盛燚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2
浏览量:637

        房屋为一个庭最重要的不动产,它的又总是伴随着各种风险,使得房屋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尽己所能地想要占据有利地位。现在最常见的一种情形:因为房价的上涨,出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想要毁约,将房屋以高价给其他人。对出人来说,这里面就牵扯到一个违约法律成本的问题。下面通过一个案例给大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王某与孙某签订房屋合同,王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孙某,房屋价款为50万元。孙某在双方签订房屋合同之日支付了王某4万元作为定金,双方还同时约定了交付首付款尾款时间以及交房时间。其后,因房价上涨,王某找孙某商量愿意以承担双倍定金的方式解除房屋合同,孙某不同意。后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房屋合同。

法院审理

本案房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王某因房价上涨而毁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虽愿意承担双倍定金,但孙某不同意,孙某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分析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即使房屋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在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定金罚则的情况下,房人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我愿意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就能将合同解除。这种情形下,主动权掌握在房人手中,房人如果同意解除合同就能让方双倍返还定金;房人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房人除了要配合方继续履行还要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房人在与房人在签订房屋合同中如果有约定定金,要对定金的性质加以约定,在双方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的情况下,方可以通过双倍承担定金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反之,如果对定金性质未约定,则一般认定定金为违约定金,方无法通过双倍承担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

作为房人,如果想毁约,作为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要面临合同解除不能的风险。虽然房人有时可以通过一房二的方式导致合同的强制解除,但这种情形下,房人除了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补偿房人后续购房的差价,违约成本显著增加。所以,律师在此建议合同双方都能恪守诚实守信原则,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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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盛燚磊
  • 执业律所:
    江苏吴承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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