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媛律师亲办案例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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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某酗酒,对原告有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某承担。王某提供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某对其施加庭暴力。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庭的稳定与和谐。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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