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媛律师亲办案例
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31
浏览量:220


抚养费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的起诉2008年至2011年的抚养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具有给付内容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础上的权利,是基于人身权而发生的,依附于某种事实,抚养费的负担是父母双方保障子女生活的义务,时间上具有持续性,以子女未独立生活为条件,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属于亲属法调整范围,涉及人格尊严以及公序良俗具有人身属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抚养费的索要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属于现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以监护人疏忽或者待遇行驶权利而导致未成年人权利受到影响,对本身已经经历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心理上造成更大的伤害,必然影响其健康成长,那么则反映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因此不能强求未成年人能够理解诉讼时效以及积极行使其权利。

第二给付抚养费请求权是以义务人未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抚养义务虽然包括有给付内容,但是其抚养义务不仅仅包括有金钱给付内容,因此从社会公正,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简单认定追索抚养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利于保障社会公正,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

第三抚养义务人不能够以权利人未及时向其索要抚养费而拒绝承担义务,抚养费请求权本身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双方的关系不会消灭,除被抚养人独立生活或者死亡,抚养义务人就不能拒绝承担义务。

第四,保护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追索抚养费的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其追索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其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以保护,显然于法律原则相违背。

综上,笔者认为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被抚养人成年以后,再追索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个时效自被抚养人独立生活之日起计算。

 

以上内容由宋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媛律师咨询。
宋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03好评数2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媛
  • 执业律所: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6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