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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是否适用时效的规定?
来源:陶仕齐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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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是否适用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也就是说,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拒绝履行其义务。

是不是所有的义务人在权利人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都可以拒绝履行义务呢?

我的观点是:法定的义务,不应该因为权利人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而免除。比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和法定抚养义务。我们可以因为未成年没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其监护人履行监护或抚养之职责而免除其监护的法定抚养和监护义务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我之前曾代理过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无奈这位劳动者就自行以“城镇居民”身份购买了养老保险。后因其他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之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该案焦点在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否适用时效的规定?

在该案中,我坚持两个观点 :

第一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的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的。劳动者有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宗旨就是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果适用时效的规定,那么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就有可以因为没有或不敢及时主张权利而失去我国法律赋予其的基本权利,这与我们追求的社会的稳定和谐的目标是背道而驰。

第二如果本案适用时效,就会得出一个与公平正义相反的结论:劳动者如果不自己去缴纳本该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补缴,相反,劳动者花了自己的钱了本该用人单位的事反而使得用人单位免除了责任。这就是说,善良的人只能自认倒霉,不好事的人反而可以享受社会福利。为此,本我查阅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目前仅有几个省的地方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其规定与我的意见完全一致。可惜西省没有这样的规定。

该案最后以调解形式结案,留下一个没有定论的遗憾。

 

201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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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仕齐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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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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