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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能否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共同还款?
来源:韩文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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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对公司债权人能否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存在分歧。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债权人起诉公司与债权人起诉公司股东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或同意标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构成共同诉讼。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将两种不同诉讼标的和在同一诉中,一起解决。

一、债权人起诉公司违约之诉中,不能一并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债权人在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的同时,一并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侵权责任,因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是两个不同的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共同诉讼情形,在公司股东一审答辩期间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合并受理以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的侵权之诉。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

裁判要旨: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三、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不能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

裁判要旨:原告主张被告郭某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清石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案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的此项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属于本院审理的范围。

四、公司债权人不能证明股权受让人明知股权转让方出资不到位的,股权受让人不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李金才主张城建道桥公司作为鼎加幕墙公司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鼎加幕墙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城建道桥公司系受让吕学安及吕学梅股权而登记为鼎加幕墙公司股东,并非发起股东。城建道桥公司是否完全向股权转让人支付对价,是其与股权转让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吕学安对外个人债务、与城建道桥公司登记为鼎加幕墙公司股东前鼎加幕墙公司所负担保责任无涉,同时,股权转让可以溢价、可以原价,也可以折价,而李金才在本案审理期间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城建道桥公司明知原股权转让人对鼎加幕墙公司所投入的注册资本金不到位,故李金才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向社会公示,已向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不特定第三人宣告了出资期限。债权人仅以自己对公司债权尚未获得清偿为由,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具备相应正当性和合理性。

因此,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作者认为公司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已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同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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