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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若干问题解析

作者:沈振佳  更新时间 : 2017-07-25  浏览量:494

一、   什么是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内容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进入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并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经济补偿。

 

二、   保密期限与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条款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  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获得补偿是执行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职工辞职、除名、正常合同期满离职、调离等,只要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都应当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情况下仍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四、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是否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条款

在竞业限制一系列条款中不仅会约定经济补偿来约束用人单位,一般也会约定违约金来约束劳动者,即若劳动者未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并不意味着免除了自己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之后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若劳动着再次违反的,仍可以要求违约金。

 

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

       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来看,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条件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用人单位只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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