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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学习公司劳动人事管理

作者:沈振佳  更新时间 : 2017-07-25  浏览量:281

案例:

     A女士在B公司担任人事一职,在此期间,因A女士未及时与公司两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致使两名员工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又,A女士扣发一名病假员工的工资,亦引起争议。B公司以A女士严重失职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A女士以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金。

1B公司能否以严重失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失职”可以作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之一,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实现。首先,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内将“严重失职”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进行列明。其次,公司可以在规章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公司规章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后,还应当做好规章宣传备案工作,例如向每位员工发放公司规章,并在阅读后要求员工在回执单上签名并回收保存,以示明员工均已了解公司规章。

2、员工收到劳动合同后迟延签订怎么办?

员工与公司建立实际劳动关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若超过一个月,则应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如果因员工原因造成延迟签订,该如何证明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哪?

首先,在员工领取劳动合的同时做好备案工作,让每一位领取劳动合同的员工,在登记表上写明时间并签名,在备注里写明“领取劳动合同”。

其次,若员工不愿领取,公司应当及时将劳动合同以EMS的方式寄往员工住处,并在面单上写明“劳动合同”,并做好登记工作。

最后,如果员工不愿领取又不签收快递,建议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为由在一个月之内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在规章内亦应当将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之一,并亦经民主程序通过后公示。

3、对于员工的工作失职如何举证?

在本案中,对于B公司提出A女士扣罚病假员工工资的抗辩,因B公司自行与员工和解,因此法院以缺乏事实根据和相关的合规性依据为由不予采信。

因存在公司与员工串通作假的嫌疑,因此和解协议往往很难在涉及第三人的案件中被法院所采纳。现有以下两种办法予以解决,首先双方可以走法律程序,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让法院出具具有相当证明力的调解协议书;其次,双方在达成和解时,要求严重失职的人事到场,并在和解协议书中签名,甚至可以要请第三方中立人员到场做见证并签名。

劳动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可以减少企业的人事管理,而劳动人事管理又往往是企业规模化的障碍之一,希以该案为引,以提升对人事管理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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