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军律师亲办案例
网吧的单机游戏面临侵犯游戏软件著作权的风险
来源:张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1
浏览量:475


吧的单机游戏面临侵犯游戏软件著作权的风险


【案件导读】
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但在很多的案件中,无论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难以得到确定,此时应该如何去确定损失赔偿额呢?

【案情简介】
A有限公司制作了计算机单机游戏《三国群英传》并享有该游戏信息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后A有限公司将该游戏信息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授予原告B公司,授权B公司拥有在中国大陆对涉及该游戏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被告C吧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吧内为公众提供电脑,在其局域上通过“单机游戏”文件夹向吧用户传播包括《三国群英传》在内的游戏软件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三国群英传》游戏软件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络传播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被告C吧立即停止在其吧局域传播使用游戏作品《三国群英传Ⅵ》的行为;
被告C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被告C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公司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820元

【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评析】
【如需了解更多软件著作权侵权资讯或诉讼委托请关注:www.itscourt.com】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条第二款即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作出赔偿数额的相关判决。
本案中,原告B公司既没有提交其损失计算数额和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因传播该作品所获利益的计算依据,而申请法院依照法定赔偿方式计算其判赔数额。而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了本案中的一些具体情况:第一,涉案游戏软件作品在同类游戏中具有较高的热门程度;第二,被控吧向公众公提供传播涉案游戏软件作品持续期间较长,这一行为对原告利用该作品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大;第三,被控吧不顾国有关部门行政法规明令禁止通过络传播单机游戏的规定,仍然向公众传播涉案单机游戏作品,主观过错明显。法院综合以上因素酌情决定被控吧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5,000元,这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关于侵权数额的赔偿问题始终是原告罪关心的问题,在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非常少见,原因在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通常难以确定,因此法定赔偿成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最常用的手段。 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涉案软件的市场价值热门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时间,侵权手段等,结合被告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参照其他同类地区裁判同类案件的判赔数额,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本文摘自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

 

以上内容由张德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德军律师咨询。
张德军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697好评数6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号港湾中心大厦28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德军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19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号港湾中心大厦2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