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商事仲裁的及时高效及保密特性,越来越多的公司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为仲裁,且《仲裁法》于1995年施行后,赋予了仲裁委员会在市一级政府组建的权利,出于法律服务的需要及经济利益的考虑,现在国内仲裁机构已有200多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甚至存在多个仲裁委员会,如北京就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且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及“一带一路”的发展建设,跨国、涉外合同争议也日益增多。也由此引发仲裁机构选择的问题。就仲裁机构的选择,笔者分析及建议如下:
1、涉外合同选择仲裁机构
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签署涉外合同,外国企业一般都倾向于选择在新加坡、香港、瑞典或者外国企业国籍国进行仲裁,国内企业如果同意了外国企业仲裁地及仲裁机构的选择,一旦发生争议,将不得不支付巨额的仲裁成本和费用支出。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建议国内企业签署涉外合同选择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目前中国的省会城市的仲裁委员会基本都可以审理涉外合同仲裁,但大多的涉外合同争议案件基本都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且这几个机构基本上也承接了绝大多数的涉外仲裁案件。
2、国内合同选择仲裁机构
如上所述,现在基本上市一级就设有仲裁委员会,国内合同选择仲裁机构合同双方基本上会抛弃各自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选择中立、高效、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仲裁委员会。
综上,合同的签署乃至仲裁委员会的选择不可草率决定,这关系到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后公司利益保护的问题,需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