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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批贷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购房人该怎么办?

作者:马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7-20 14:52 浏览量:6455

概要:购房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不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谁该承担责任?为防止纠纷,应该事先在合同中哪些约定?

不管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通过贷款来购房,银行不批贷怎么?如果在签约时没考虑到这个问题及处理方案,发生问题,购房者可能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

一个误解:贷款由开发商或中介,出了问题购房人不担责。

商品房贷款手续是由开发商的,二手房贷款通常也有中介,很多购房者想当然地认为贷款不下来,应该是开发商和中介的责任。碰到贷款未获得批准的时候,有些没经验的购房者,会要求解约并全部退回已付房款,称自己没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损失。

持这种观点的人,现实中还很多,显然这是一个误会。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合同中方有付款义务,不管是自筹还是贷款。除非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特殊的合同约定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方可以免责。

要确定责任归属,先了解一下银行不批贷的原因。

银行在考虑是否发放贷款时,不但要审查购房者的个人信用资料,还要审查所购房产楼盘的情况,尤其是商品房是否手续齐全,更要审查。还要根据具体银行的信贷额度贷款政策等考虑是否放贷,任何一方面出了问题,都可能不批贷。

 

银行不批贷的原因及后果

贷款未获得批准的不同情形及责任承担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贷款未获得批准时根据原因不同,责任分配也不同,通常有三种可能。

 购房者个人信用原因未通过贷款审核。

因为购房者的个人资料未通过审核,显然是购房者的责任。购房者应自筹资金支付房款,如果不能自筹集资金会构成违约。最终只能解除《商品房合同》或者《存量房合同》并承担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

开发商或其开发的楼盘未通过贷款审核。

同理,如果是开发商的手续不齐的原因导致银行不批贷,购房者又无力或不愿意通过自筹款项支付房款,应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刚才说的是新开发的商品房,如果是二手房应该已经取得房产证,不存在项目不合法的问题,理论上不会出现因房产原因无法放贷的。但提醒大要注意一个问题:一些老旧二手房,银行也可能不批贷或者能批贷的额度非常低,这同一手商品房是不同的。但并非专业的开发商,没有义务告知这种情况。如果事先没有特殊约定和承诺,以此为由要求二手房的承担责任,通常是不会支持的。

由于贷款政策和条件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签约时本来可以理的贷款,申请时发现无法理。

这种由于贷款政策变化导致无法批贷,双方主观和客观上都没过错。但银行不批贷,如果也不愿意或不能自筹款项付款,也面临一个合同解除的责任问题

如果是新开发的商品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有明确的处理方案:双方互不追责,开发商将已取的房款本金及利息退还约购房人。

附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商品房合同约定,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人应当将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受人。”

请注意,该司法解释是针对新开发商品房的,对购二手房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则。根据具体政策的影响大小及双方约定不同,有些地方的法院在实践中参照此条款处理。

比如天津高院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一般应认定合同不能履行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准予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前述原因,当事人解除合同以后,出人应当将已经到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受人,受人应将接的房屋返还给出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如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损失方要求加大对方承担比例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我们刚才讲的上述三种处理方案,都强调是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在合同中对上述情况双方有明确约定的处理方案,那就要按双方约定的方案处理。所以,在交易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中对相关情况是如何约定的。有些人在签约时,根本不仔细看条款,让签字就签字,等出了问题又说自己当时根本没看合同内容。这样话跟法官说是没用的!

签约建议

  在签约时要注意什么?如何约定才能避免纠纷和风险?

不管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如果不想在购房中发生自己意料以外无法控制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最好通过明确的书面约定分别对几种不能贷款的情况的处理方案进行细化。按法律规定,双方有明确约定的,自然按双方约定处理。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发生问题,也可以避免纠纷。

购房者资料未通过审核的约定建议

如果没有约定,这种情况可认定购房者构成违约。但购房者毕竟不是专业人士,确实有可能不确认自己是否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购房者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提前好工作。购商品房,购房者不妨在签订合同前先让开发商帮助初步审查购房者的贷款资料是否有问题。如果开发商说没问题,可以要求与开发商在《商品房合同》的内容里加上一条“如果因为购房者的贷款资料未通过审批,不视为购房者违约。购房者可以在多少日内另筹款项支付余款,如果购房者无力支付余款,可以提出解除《商品房合同》,在解除合同后几日内,开发商退还全部首付款”。

二手房更特殊一些,涉及到双方和中介,可以提出让中介协助审核,但关键是要求在方认可的三方协议中加上类似的条款,明确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未通过合同如何处理,已交的房款和中介费如何处理。

如果方不同意增加这样免责约定,建议您提出约定一个您可以承受的违约责任标准,毕竟您的定金在对方手里,即使要承担违约责任,明确一些,到时要求退款也会方便一些。如果对方连这个条件也不愿意答应,那除非您对自己的贷款资质有足够信心,否则您要考虑是否签约交易。

方的原因无法获得贷款的约定建议

如果是商品房,不管是因为楼盘项目还是其它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如果因此无法获得贷款,应该认为这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

这里要纠正购房者的一个错误观念,有的购房者认为:“交付首付款是自己的义务,理贷款是开发商的义务,早无所谓,反正没下来贷款我就不用还贷。

其实这是错误的,贷款不下来往往意味着楼盘有问题。如果是期房,能否顺利完工就存疑了。购房者交了首付,什么也没得到。开发商拿着您的首付款不定去什么了呢。

即使是已经盖好的房子,也可能无法入住或入住了也无法理产权证。对方来讲,仍是有风险的。

所以,有必要在合同中一些约定:“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在多长时间内无法理贷款,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要按一定标准承担延迟违约金,且超过多少日购房者有权提出解除《商品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已付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至于二手房有房产证的,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未取得房产证的也不可能去申请贷款。但要注意一些老旧二手房,银行也可能不批贷或者能批贷的额度非常低,这种情况还不宜直接认定是方的过错。所以,建议事先了解相关二手房的银行贷款额度事宜,并就因房屋估价原因不能取得原计划的贷款额度如何处理,事先明确约定。如果无意自筹款项付款,就要约定一下解约退款的条件了。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无法理贷款的约定建议。

既然是不归责于双方,那就约定谁也别承担责任了,要注意的是能否及时退款并理解签手续。

可以约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无法理贷款,应该在多少日内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可以选择在多少日内自筹资金支付余款,或者选择解除《房屋合同》。购房者选择解除的,方应该在多少日内退还首付款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同时双方理解除签手续。如果不按时返还,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按日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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