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介绍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产生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内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受害人严重的精神痛苦是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
那么,何为严重的精神痛苦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人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事故致害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四)致害人能否从致害中获利;
(五)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案件的法院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与伤残、死亡直接相关。也即,在伤残案件中,死亡案件中,受害人通常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略有不同,大多与伤残、死亡、事故责任等因素有关。
如在经济特区深圳市,根据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如在佛山市,依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当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时,不予支持;当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当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时,按照上述第10条负担,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一般不超过8万元。(文章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