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贤律师亲办案例
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学生提起行政诉讼将母校告上法庭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9
浏览量:1798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  颁发证书  高等学校  受案范围  正当程序

  裁判要点

  1.高等学校对受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师发现。监考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被告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被告为田永补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取田永交纳的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议。

  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院系认为原告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当时原告因毕业问题正在与学校交涉,故暂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被告因此未将原告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交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因被告的部分师为田永一事向原国委申诉,国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被告,认为被告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10日,被告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年2月14日作出(1998)海行初字第00142号行政判决:一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当地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26日作出(1999)一中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对受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育者之间属于育行政管理关系,受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该校制定的第068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故被告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

  退学处理决定涉及原告的受育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也未实际给原告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被告于1996年9月为原告补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被告改变了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被告又安排原告修满四年学业,参加考核实习及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上述一系列行为虽系被告及其所属院系的部分师具体实施,但因他们均属职务行为,故被告应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实行学历证书制度,被告作为国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对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接受正规学习结束达到一定水平和要求的受育者,应当为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该学生具有的相当学历。原告符合上述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条件,被告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国实行学位制度,学位证书是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尺度。被告作为国授权的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法定程序要求,被告首先应组织有关院系审核原告的毕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确定原告是否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否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再决定是否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方可依名单审查通过后,由被告对原告授予学士学位。济南孙立贤律师温馨提示:珍惜象牙塔的美好时光,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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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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