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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上诉后,检察院能否撤诉的解读
来源:谌波平刑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8
浏览量:2768

关于当事人上诉后,检察院能否撤诉的解读

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7]高检诉发18号)

第二条 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上诉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已被撤销,此时检察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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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谌波平刑辩
  • 执业律所: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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