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认定及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
作者:高云龙 更新时间 : 2017-07-18 浏览量:227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咨询关于违法建筑相关法律问题的群众越来越多,现实中出现“违法建筑”越来越多的原因存在一些政府部门为了节省项目建设成本、追究形象工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滥用行政职权,扩大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范围。
笔者认为,为了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政府机关在“违法建筑”的认定过程中要考虑多种因素,不能以没有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就简单的认定为“违法建筑”,应当深入调查该建筑房屋形成的时间、背景等因素。
行政机关在作出“违法建筑”认定时,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调查取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还要进行调查取证。
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三、对“违法建筑”认定不服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