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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杨迪谈小事引发大事故
来源:杨迪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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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律师杨迪谈小事引发大事故

   春节期间,设宴团圆,走亲访友,庆祝猴年降临,所谓“无酒不成席”,酒文化在中国历史悠久,博大精深,“劝酒”亦包含在其中,但是看似“平常”的“劝酒行为”,却隐含着极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将会触碰法律的底线。

   西安市长安区的王某给儿子举行婚宴,曹某等十余人共喝掉15瓶白酒,曹某不胜酒力倒地后于次日死亡。其属遂将宴请者及同桌饮酒劝酒者起诉,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本人对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民法通则》之规定,虽然各被告对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令宴请人王某对曹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5000元,最后离席的何某姚某等8人各承担补偿责任2500元,参与饮酒但离席较早的孙某等4人各承担补偿责任1500元,离席较早的李某承担补偿责任500元。

   林某和吴某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某在吴某喝酒。当时夜已深,吴某打电话约朋友方某来接他和林某。随后,林某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某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事发后,林某人要求吴某和方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在法官调解下,方某和吴某共同给付死者属赔偿款6万元。

   一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去年中秋节,赖某张某郑某等一伙年轻人相聚庆祝节日。酒酣耳热之余,他们又将各自的朋友邀来,共同怀畅饮。由于频繁地劝酒敬酒,赖某感觉不适并出现呕吐现象。店主刘某见赖某已不能走动,便让他躺在饭店内的沙发上休息,其他人先后离去。第二天上午,赖某在该酒店死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死者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死者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店主和几个劝酒者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13.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赖某明知喝多酒会造成呕吐等身体伤害仍继续饮用导致死亡,自身负主要责任;酒店经营者对客人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劝阻死者赖某饮酒,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店主刘某,郑某张某等几个劝酒人共同赔偿死者属3.2万元。

   为什么看似平常的“劝酒行为”会产生这么大的法律责任呢?按民法理论来说,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的过错要件是最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劝酒”是中国自古的酒桌传统,一些地方劝酒之风非常盛行,而法律也并不禁止,这看似平常的行为是否跟酒桌上的猝死有因果关系?沈阳市律师杨迪认为:“劝酒虽是平常之事,但是在不同的场合,发挥不同的作用,是有可能构成民法责任中的过错要件的,即,在一定的场合下,劝酒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一,强迫性劝酒。即在酒桌上言语相激,要挟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经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劝其喝酒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喝酒者自己本身也有过错,毕竟这种行为非暴力强制,被劝者若强力拒绝还是可以避免伤害的,因此,可以减轻劝酒者的赔偿责任。第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然强力劝酒。是否知道对方身体情况,成为同饮者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者不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只是少量劝酒诱发对方身体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因为,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是最适合不过的。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由此加深,则需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过错责任。但是,如果知道对方身患绝对不能饮酒的疾病,但仍拼命劝对方喝酒,那就属于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社会危险性,但由于疏忽大意而实施了,是过失犯罪,其行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同饮者在酒桌上形成一定的民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在酒席始至结束,同饮者有相互照顾扶持的义务,对于那些喝醉了,丧失回的能力的行为人来说,同伴就得尽到照顾与帮助的义务,如果明知独自回会有危险发生,仍然放任醉酒者独自回,那么在主观上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第四,对酒后驾车者未加劝阻而发生意外的。酒精对人的思维和行为有一定的干扰作用,如果执意出一些违反法律安全性规定的行为,那么同饮者要尽到劝阻和阻拦义务,如果同饮者明知醉酒者的状态不宜车而不加劝阻,就由此可能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同饮者已经尽到了拦阻的义务,而醉酒者一意孤行,由此引发的后果将由醉酒者自己承担。此外,生活中经常发生借车酒驾的情况,这种行为要分别看待,如果出借者在出借汽车的时候不知道借用者饮酒,可以免责,但是一旦事后知道借用者已经饮了酒,就要尽力阻拦(如回车钥匙,报警)及时尽到对车子的妥善保管义务,方能免责;如果车主一始就知道借用者饮酒,说明他的主观恶意是比较大的,一旦借用者出了交通事故,那么出借者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车主一始就知道借用者是醉酒,而且明显有危险驾驶的意图,那么一旦出事故,车主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帮助犯。”

   由此可见,朋友的交情不仅要体现在酒桌上,更体现在法律中,饮酒同欢虽然只是一件平常事,但是,如果同饮者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仍有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由于聚会具有私密性,很少有监控,若出现纠纷,各方各执一词,确实很难取证。但是,聚会若在酒店等经营场所进行,聚会的组织者可以提供消费清单,证明上面没有足以使人醉酒的酒水,以此主张免责。同时,聚会的参与人也要注意保留自己没有强制性劝酒的证据,以及聚会后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证据,如护送回出租发票,通知属的电话通话清单等。

   另一个极易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叫好意施惠,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即不受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按常理说好意施惠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因为他追求的是一种私人情谊而非法律后果。但是,好意施惠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引发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好意施惠如果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方权利,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亲友搭乘顺车,施惠人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仍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原则上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惟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并未侵害他方权利,仅因其不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致对方受“纯粹经济上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例:甲乙在车站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未醒,请求乙在火车到达A站时将其叫醒,如果火车到达A站时,乙忘了叫醒甲,那么甲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需要自己承担,因为甲与乙之间并没有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法律约束,反之,如果乙故意不叫醒甲,故意让甲蒙受损失,则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为此时的乙主观恶意比较大,利用甲对其的信任恶意侵权,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好意施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由好意施惠引发的司法纠纷法律责任亦是比比皆是,该如何界定责任范围,还需要司法学术界的理论指导和各地法院的判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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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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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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