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黎明律师亲办案例
合肥房屋拆迁补偿过低系违法
来源:苏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7
浏览量:451

   核心提示
   集体土地上房屋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如农村被划到县区的,就属于城市规划区),补偿时不应按照人均有效面积或人头进行补偿,而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一还一或者按照周边房产市场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某县政府作出关于实施房屋征的决定,其征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人出资,超出3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每平方米800元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孔某丰的房屋在被征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

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孔某丰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在就近位置“拆一还一”,按照人头或人均有效面积补偿是严重不合理不合法的!即对被征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人在房屋被征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人显失公平,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征决定。

 

 法律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如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

    律师提示:
    
如果补偿标准过低,作为被拆迁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政府主张多要赔偿,但实践中,政府可能只会答复你文件就是这样规定的现在不签以后补偿只会更低到期不签字就要强拆等等。

    实际上,政府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想法设法被拆迁人签字,从而造成后期维权困难。因此,如果对补偿标准 不满意,建议不要签字,因为一旦签字,代表你认可了该补偿标准,后期难以维权。    
    至于强拆的压力,就需要专业拆迁律师制定专门的法律维权方案,方能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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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黎明
  • 执业律所: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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