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律师亲办案例
婴儿出生不久父亲去世 爷爷申请监护人获支持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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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讯:婴儿出生不到一年父亲就去世了,母亲毫无经济来源且身患重病。日前,孩子的爷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孩子的监护人由母亲变为爷爷。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其请求。

  男子徐某和女子马某于2010年春生育一子。孩子未满周岁,徐某就因意外事故去世。此后,马某身患重病,且经济状况不佳,遂将孩子交由徐某的父母抚养。日前,徐某的父亲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将孩子的监护人由马某变更为自己。

  庭审中,徐某的父亲称,孩子即将年满3岁,需要入托。马某系在津的外来务工人员,无稳定入且身患重病,无能力履行对孩子的抚养和监护义务。马某也表示,此前已被查出患肺结核病,容易传染,孩子由爷爷抚养,对其健康有利。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孩子的父亲已去世,母亲无经济来源且患肺结核病,已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本案申请人系孩子的祖父,与孩子一起生活,并有稳定的退休入,具备监护能力,由其监护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而被申请人马某亦同意将孩子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综上,一审判决,同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记者解金钊)

  几类人员可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

  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如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可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律师指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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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彦民
  • 执业律所: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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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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