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璋律师亲办案例
老人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孙子,最关键的一步竟是它
来源:张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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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市民王先生之前来电咨询,他的奶奶在2005年时立了一份遗嘱,表示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所有的一处房产交由她的孙子即王先生本人继承。后王先生的奶奶于2012年去世,王先生之后就一直居住在这间房子里,但一直没有去办理继承手续。现在,王先生奶奶的其他子女与他就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了争议。那么该房屋的继承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王先生是否能顺利继承到他奶奶的房产呢?

【律师释法】要回答上述问题,必须逐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王先生的奶奶是否能将房产留给她的孙子即王先生继承?2、王先生的奶奶所立遗嘱是否生效?3、王先生是否已经明确表示接受了老人的遗赠?弄清楚这几个问题,那么上面问题的答案也就一目了然了。

1、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既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因此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那么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的奶奶是否还能立遗嘱将她的房产留给她的孙子王先生继承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该遗嘱不仅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个人财产,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因此,虽然王先生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他的奶奶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的房产赠给王先生。

2、公民设立的遗嘱要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民对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但对财产的处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公民若希望在其去世之后能够按照自己意愿处理个人财产,就应该确保他设立的遗嘱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是合法的。首先,《继承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遗嘱可以采用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其他不同形式的遗嘱在设立方式和程序上法律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其次,《继承法》还对遗嘱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如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遗嘱不能违反特留份的规定等等。

因此,对于王先生的奶奶所立遗嘱而言,如果该遗嘱所指向的房产系老人的个人财产,且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也没有法律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该份遗嘱就已经生效了。

3、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

如上文所述,王先生作为老人的孙子,并非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老人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接收人王先生就并非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该份遗嘱的执行,也就应该按照遗赠的规则来办理。《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为了确保该项遗赠能够得到实际履行,受遗赠人必须主动表示接受,怠于行使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这一点往往会被相关人员所忽视,导致老人的房产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妥善的处理。

而关于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从我国的已有判决来看,法院采取的是较为宽松的认定标准。受遗赠人从遗赠人或遗嘱保管人处接受该遗嘱、或向其他法定继承人出示该遗嘱、或已实际接收该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的,均可视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果受遗赠人为未成年人,那么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也应视为其本人的接受。

就王先生的情形而言,在老人去世了之后,王先生便已实际居住在老人的房屋中。因此虽然王先生并没有立即去办理继承手续,也应该视为其已经接受了老人的遗赠了。那么该房屋就应按照老人的意愿,由王先生一人继承。

综上所述,老人若想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孙子辈继承,必须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订立遗嘱,且由于孙子女、外孙子女非法定继承人,作为受遗赠人在知道该遗嘱内容存在后,应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老人的意愿得到真正的实现,使房屋的继承得到妥善的处理,避免产生无谓的争执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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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璋
  • 执业律所: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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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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