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把微信聊天记录转化为对方出轨的证据?
来源:张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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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妻子发现丈夫有出轨的种种迹象,决定起诉结束婚姻。丈夫一再否认,不同意离婚。这该怎么办?在思明区法院事法庭近日审理的一桩离婚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男方出轨的关键证据之一。在证据面前,丈夫最终承认其真实性。

 

随着微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不少当事人都会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官表示,微信聊天记录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但最终能否被采信,还要视情况而定。

 

【争议】聊天记录有“猫腻”,丈夫却说是为了宣泄感情

 

陈霞和李俊(均化名)2009年结婚,育有一女。去年10月,陈霞从李俊手机中发现“猫腻”。李俊在微信上和一名女子频繁聊天,通话记录也显示两人常联系李俊向女子表示:“我心里已经没有她了,一点也不爱她,活在这样的里,感觉好累。”因此,陈霞希望结束这段婚姻。此外,陈霞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丈夫写的保证书,保证书上说如果李俊庭不忠,将自愿把房产留给陈霞,作为陈霞抚养女儿的保障。

 

不过在法庭上,李俊说他不想离婚。他解释,自己和陈霞所说的女子只是正常往来;他为了宣泄感情,从自己的一个微信账号向自己的另一个微信账号发信息。李俊说,陈霞提交的聊天记录并不完整,且陈霞存在误解,双方没有走到离婚这一步。至于保证书,那只是他为了哄陈霞回写下的。

 

【判决】对比多条记录后,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

 

李俊是否存在出轨行为成为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与其他类似案子不同,本案没有开房记录所谓“艳照”等来作为证据,甚至也无法说明“小三”的真实姓名。

 

法官分析了陈霞与李俊的聊天记录以及李俊与其他女子的聊天记录。李俊向陈霞承认“酒后乱性”并道歉;李俊还向其他女子表达爱意,并提到值班时,妻子带女儿来送夜宵,同事都很羡慕,自己却不感动等。最终,李俊承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法官认为,两份聊天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虽然陈霞无法说明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但第三者确实存在;而李俊没有其他证据反驳,宣泄情绪一说不合常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李俊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陈霞要求离婚的同时,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李俊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以及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酌定陈霞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5%,李俊只分45%。由于陈霞抚养女儿,所以双方的共同房产判归陈霞,陈霞按照比例补偿李俊一百多万元。

 

【说法】提交的微信记录要认定“三性”

 

法官表示,以往举证配偶出轨,另一方通常提交的是开房记录艳照”等,这些取证难度都比较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电子邮件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证据。所以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呢?法官解释,庭审对提交的证据要“三性”认定,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法官还说,由于微信非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微信证据在法律上就与案件没有联系。目前,审理中一般是依靠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辨认,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的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

 

【释疑】聊天记录可公证固存,但证明当事人身份是难题

 

厦门市鹭公证处表示,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通过公证来保存证据。通常的法是截屏保存聊天记录,但证明微信使用人是谁,也是公证中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最直接的办法是聊天中有能体现对方身份信息的内容,或对方的微信是直接和手机号码绑定的,这些都比较容易确认。其次是通过朋友圈内容,如发布本人照片,也可以截屏保存,用来证明身份。

 

有些微信聊天记录是以语音形式体现的,公证过程中不仅需要截屏保存,还要录音录像,以固存语音。

 

【支招】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保证证据效力

 

1)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平时应当注意藏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截图后,原来的聊天记录也应保存,否则对方否认时,将无从查证。

 

(2)注意微信内容的连续性。如果聊天记录涉及语音,语音应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3)微信语音内容应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4)尽量搜集除了微信内容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

 

【相关案例】两张借条两种说法,微信记录来辨真假

 

不仅在离婚案件中,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等纠纷中也经常出现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情况。最近,湖里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正是用微信聊天记录戳破原告的谎言。

 

2014年4月,阿星因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找老乡阿梅借10万元,并且还有担保人。阿星写了张借条,交给阿梅。今年上半年,阿梅至法院起诉,要阿星还债,但除了所欠的10万元,还多了一笔11.2万元借款,阿梅提交两张借条作为证据。

 

阿星一看大喊委屈。他说,原本借10万元,每月都要付利息给阿梅,但到了2015年,连着几个月,利息拿不出来,阿梅就提出利息要提高。2015年4月,两人协商后,阿星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重新计算利息后,直接加到本金中,写明借款11.2万元,并承诺半个月内还清。按照阿星的说法,阿梅答应在担保人签字后,销毁旧借条,没想到却出现两张借条。

 

双方各执一词。审理中,阿星提供了他和阿梅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阿星说:“你不能讲字条两张都要告,差你10万就是10万,就像你讲一样,都是老乡。”阿梅答:“这个我要看律师怎么算,如果让我亏钱的话,我只能一起了。你不想就这个星期赶紧准备好,就没有事,我也不想。”阿星继续说:“虽然我欠你的,你这样不对的。”阿梅又答:“那你说话也没有算啊……”面对证据,阿梅承认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通过微信聊天内容的对照分析,法院认为阿梅主张的第二笔借款真伪不明,依法对该借贷事实不予确认,仅确认本金10万元的借款。双方虽然协商约定了利息,但已超过国规定的上限,已还利息超出部分可以冲抵本金,最终法院判决阿星向阿梅返还8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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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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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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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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