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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介入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的作用

作者:应朝霞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7-14 17:22 浏览量:992


    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应该是辩护律师正式展的第一个环节,无论有无侦查阶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首要的重要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先要关注“诉讼文书”的收集,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居留证逮捕证拘留(逮捕)通知书搜查证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书等;其次是收集“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医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物价鉴定等以及有关都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说明材料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和鉴定结论的文书等。

审查所掌握的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信息,对第一部分“诉讼文书”主要是审查有无超期羁押或者漏缺关键程序,比如通知家属羁押地点等侵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对后者“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关注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该鉴定没有正方理由不予鉴定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的存在。敦促办案机关改正错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二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或者提醒被告人可以给辩护律师通信,即使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和辩护内容通过信件向辩护律师交流,这种方式对一些性格内向,不善于言谈交流的被告人来说通过写信是一种恰当的补充方式。

    三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被告人,落实取证线索,锁定证人名单或者有关证明无罪罪轻的新证据,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核实收集有关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书证等。

    四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尤其是罪名定性错误或者可能是冤假错的案件尤为重要。辩护律师有权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提出意见,书面提出意见的,检察院应当附卷。

    五向检察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六根据案情,辩护律师认为嫌疑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监所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七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

    八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以被不起诉人已触犯刑法为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再   受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身为辩护人律师,此时自然可以帮助被起诉人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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