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接到一个咨询电话,电话那头是一个中年女子,操着一口东北口音。我和她聊了几分钟,她决定来事务所,和我见面。
她姓王,大我几岁,所以称呼她一声王姐,见面那天,她坐在我办公室里情绪非常激动和我说了她所面临 的“灾 难”。王姐前不久刚买了一套房,网签签了,首付付了,就在贷款审批要下来的最后几天,房东一个电话直接让王姐没了方向。原来,房东因为个人债务问题被债权人起诉,名下的财产被异地法院查封了,其中也包括了即将交易的那套房。
听到这里,我看着王姐噙着泪的双眼,问道:“王姐,你想要什么?”王姐的声音带着哭腔几乎是用最后的力气嘶吼:“我要房,如果房子交易不了,赔我再多钱,我也买不起房了,贷款贷不出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三种不能够继续履行合同情形:一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而本案所涉的房屋,恰恰就是由于交易房屋上存在司法查封,法律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所以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基本不会予以支持,只会表示同情。
普通的诉讼方式,根本不可能满足王姐的诉讼需求,由于债权数额高达180万,也不可能通过代偿形式来涤除司法查封。看样子,只能通过调解形式,让房东主动涤除司法查封再进行交易。最终,在我的努力之下,经过将近4个小时的谈判,终于达成了调解,完满地完成了王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