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武汉律师>江汉区律师>蒋艳超律师>律师文集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7-07-09 14:53  浏览量:310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第三条 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

借条或欠条上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出借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其主张的债权受法律支持。出借人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立案,但借款人由此取得时效抗辩的权利,得以对抗出借人行使债权,出借人最终有可能无法实现债权。

第四条 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

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借款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两年。

第七条 借款人如何主张诉讼时效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分期履行的债务该如何计算时效

借款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以上内容由蒋艳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蒋艳超律师咨询。

蒋艳超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互联网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7-2028-6680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蒋艳超

蒋艳超 合伙人律师

已认证

从业14年

137-2028-6680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 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