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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十倍或三倍赔偿的依据
来源:王文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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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生活中,消费者一不小心会就会到过期食品,不少人往往选择隐忍,一扔了之。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到过期食品后,不仅可以向商提出退款退货的要求,还可以视情节向商索赔。不久前,永登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永登县市民王某2016年6月19日从当地一购物广场了某品牌点心22包花菇8盒香菇2盒,王某通过银行信用卡支付货款659.80元,购物广场给王某出具了购物小具了发。后王某发现22包某品牌点心生产日期均为2016年4月3日,包装上标注保质期常温下为60天,点心已经超过该保质期。且8盒花菇和2盒香菇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能量与实际能量数值不符。   王某将购物广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货款659.80元,并要求购广场向自己支付购货价款10倍的赔偿金6598元,合计7257.8元。   购物广场辩称:当时从某批发部只批发了10包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3日的某品牌点心,不可能给原告销售22包,原告的购物小只能证明原告从本广场过22包某品牌点心,但无法证明其现在持有的点心是从本购物广场的,且在后未到服务台进行协商而是直接到法院起诉,因此原告存在掉包嫌疑。其次,原告在诉状中说到的香菇花菇配料表购物广场无法辨识,为购物广场进货的厂提供了所进食品的合格检验单,而且购物广场也是按照食药局的查验制度对购进食品进行查验的。综上,购物广场不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甘肃省增值税普通发购物小银行持卡人存根照片予以证明从被告处的商品,被告对的数量和品种均认可,也认可照片上显示的点心摆放情形确属被告所在地。被告虽然辩称原告存在掉包嫌疑,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某品牌点心22包及花菇8盒香菇2盒确从被告处所购。   本案中,原告的点心均已超过保质期,而被告作为食品的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法定义务。同时,本案中花菇香菇的能量应当均为1051.1(千焦),但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花菇和香菇的能量标示为248千焦,这明显违反了食品标签不能含有虚假内容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为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在销售相关食品的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659.8元并赔偿原告赔偿金6598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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