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爱勇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2017年律师培训的心得体会
来源:宋爱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4
浏览量:5662

关于2017年律师培训的心得体会

在2017年4月21日至4月24日,在遵义市律师协会组织安排下,我作为执业律师参加了今年的律师培训,经过这次培训,让我学习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及为人处世之道,也学到了一些执业相关的知识,使自己在以后执业过程中更加的注意细节,更加的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比如在以后遇到以下两种案子时,就会选择一种最佳的方案为当事人办理案子。

离婚案。离婚案在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上诉到二审法院,另一种是等一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重新起诉。一般情况我都会建议当事人等一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重新起诉,原因如下: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则上应不要上诉,应在判决生效后,寻求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等半年之后再行起诉。第一,传统观念是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判决离婚与不离婚的标准,司法解释进行了罗列,但并不完全,现实是复杂多样的。法院内部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一般一方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出现法定重大过错等恶劣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其目的还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给双方一个冷处理的期限,让双方慎重考虑和选择,应互相互让,不要不理智,来冷静处理婚姻的问题,婚姻问题毕竟是大事。如果感情确实不能和好,半年以后原告还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从法律程序上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的意见等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原则上不能直接改判离婚,即使认为应该判决离婚,他判错了,二审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改判离婚,可能进行调解。但调解的难度非常大,成功率并不高。同时如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因是终审判决,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原一审判决并未处理,一方不服就没有了再上诉救助的机会,所以只能发回重审一般不会直接改判。第三,二审法院即使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离婚错了发回重审,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考虑,按照目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流程,一般差不多半年了,但是这个半年从时间上,如此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经济上,特别是精神精力上的成本。如此这样是否得不尝失,正常人不难得出结论。 第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视为感情破裂。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实际上,六个月后原告第二次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判决离婚的比例已经很高了。 当事人打官司,既要充分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要了解该类案件诉讼规律,否则就会事倍功半。同时,万事和为贵,对于离婚,诉讼本身不是目的,不要消极地指望法院解决一切问题特别是婚姻家庭问题,即使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可以本着孩子利益第一位原则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协议。因此上诉的话还得至少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开庭,而且二审一般会维持一审,或发回重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小,而只有第二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大。  

综上所述,就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如果法官判决不离婚,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我的建议是最好等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重新起诉,这样可以为当事人节约时间上精神上等诉讼成本。

工人在工地上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可以选择两种处理方式:一种处理方式是按“工伤案件”处理,另一种方式是直接以“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用工方赔偿损失,这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各的利弊,但是,一般情况下我都会建议当事人直接以“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起诉到法院,理由如下:

直接以“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好处是:事情要简单一下,时间要快一些,只需要一审和二审就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了,而且,证明事项也要简单一些,还有可能就是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对于原告来说就能够更快的拿到赔偿款了,但是,按这种“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处理的话获得的赔偿款要少一些。按“工伤案件”处理的好处是:按工伤案件处理获得的赔偿款要比按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临时雇佣关系)打官司得到的赔偿金要多。但是,按“工伤案件”处理的弊端是:走工伤程序相对麻烦一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来看,证据不一定很充分,没有十足的把握足以认定当事人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在申请工伤的过程中,首先,按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工伤认定部门在用工单位不能够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当事人属于工伤的话,则需要一份确定当事人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司法裁判文书,如果是这样,当事人就需要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当事人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这样的官司,需要经过劳动仲裁,还有可能需要经过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如果顺利确认,当事人的劳动关系成立,还要再申请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这种情况下,如果用工单位不服,还有可能经过法院行政诉讼的一审和二审,在上述情况都顺利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案件在进行工伤伤残等级认定后,才最终进入赔偿的诉讼阶段,这一个阶段,会先进行劳动仲裁,还有可能要经过法院的一审和二审程序,按照上述顺利的情况下,走完整个官司程序,你的工伤赔付肯定比按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临时雇佣关系)打官司得到的赔偿金要多,但是上述程序,有法律风险,因为如果一旦不能确认当事人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则工伤赔付这条路就无法进行,会费时费力,因为只有确定当事人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后,才能认定工伤,前前后后估计要打9个官司,要花将近2年的时间,所以时间很漫长。

综合以上情况,一般情况下,我都是建议当事人按直接以“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但是,如果当事人实在要选择按“工伤案件”处理的话,我们也会遵从当事人的意见,给他们办理工伤赔付案件的。

以上就是这次培训后的感想,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

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爱勇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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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爱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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