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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来源:黄一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2
浏览量:1103

《婚姻法》解释()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总体上是对目前婚姻家庭法律纠纷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更有利于婚姻纠纷中财产的分割。
一、       质疑孩子是不是自己的?
随着的孩子不断长大,有部分不幸的爸爸开始怀疑孩子是不是自己的,因为孩子实在是一点都不像自己,甚至是不像爸爸也没有妈妈的一点“痕迹”。总不想养了几十年后才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因此内心总想去确定孩子的真实血缘关系。从目前的技术上来说,DNA鉴定是能够比较准确判断的技术。
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这是我国目前涉及亲子鉴定的唯一司法解释。批复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司法实践中,当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拒绝配合时,就会产生很大争议。由于鉴定结论不具有绝对性,因此批复明确其“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后才能作出事实认定。此外,我国并无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院可强制当事人作亲子鉴定,因此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时,法院无法启动鉴定程序。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这也与诉讼证据举证责任分配和归责原则相关,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相对应:“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据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       婚内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各项收入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不允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已经规定了共有财产分割的条件,即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以上规定实际上是对《物权法》九十九条关于“重大理由?在婚姻纠纷当中的法律适用的解释。

三、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归谁?
现在房价不断在攀升,离婚率也不断升高,无论是夫妻二人还是各自的父母,其实对年轻人婚姻的未来都不是很踏实,可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一般对父母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不会有明确的约定,很少会通过签订什么书面协议或者公证约定清楚。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姻法的规定与中国人的传统习俗是相违背的,《婚姻法解释三》尊重习俗,做了新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婚姻法解释三》还就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四、       婚前个人购买婚后共同按揭房产如何处理?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很难能够一次性付款购买房产,那么对于婚前个人购买婚后共同按揭的房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很难处理,一方认为个人婚前出资应当属于自己,一方认为共同按揭当然属于共有,《婚姻法解释三》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协议不成的,归产权登记并首付的一方,但可能面临更尴尬的境地,即双方除了这套房产就没有其它的财产可以分割,得不到房产的一方不能主张拍卖房产分割现金,得房产一方无能力或者不主动补偿另一方的,没有得房的一方连最后的保障都没有。

五、       谁侵犯了谁的生育权?
夫妻双方基于自己身体状况,各自的工作情况,各自父母的要求,对于是否生育小孩、对于生育小孩的时间往往会发生分歧,女性得到了较大的解放,在职场上也获得了更大的发挥舞台,也许不愿意过早或更多的把青春奉献给整个家庭。男方因此认为女方侵犯了其生育权,女方也因此认为男方侵犯了其生育权。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之一,虽然不能根本上解决夫妻双方的生育问题,但至少给予双方最基本的选择权,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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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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