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泽军律师亲办案例
学会执行异议,让你在执行中事半功倍
来源:宋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8
浏览量:686

引言

    近年来,随着法院案件数量激增,越来越多的案件在判决后难以得到执行,本人自从业以来接触过的50%以上的案件会进入执行程序,并且高达70%的案件在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仍难以得到执行款。面对这样境地,在此分享本人代理的两起执行案件,在执行中给大一个新思路。

【案例来源】

    一(2016)浙某某民初某某号判决书的执行阶段。

(2017)苏某某执某某号。

以上均为笔者实际参与的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5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生产并安装四台电梯,甲公司分期支付电梯款60万元。后案涉电梯安装完毕并验合格,甲公司仍有10万元未支付。此时,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均下落不明。

在这样的情况下,乙公司立即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电梯余款10万元。胜诉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地系其抵押贷款购买,拍后不足以支付银行的抵押贷款。如果我们按照普通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话,那么乙公司必然不能得到任何执行款。

案例二:秦某甲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位于无锡市滨湖区某地的房产归婚生子秦某乙(未成年,由吴某抚养)所有,房屋的按揭贷款由秦某甲按月归还。

2015年,秦某甲因未按时归还贷款,秦某甲及吴某被农业银行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我们作为吴某的代理人想要达到取得房屋拍后全部价款的目的。

【处理思路】

案例一:根据双方《电梯买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在付清电梯款前,电梯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此时,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仍享有案涉电梯的所有权。那么,法院在拍甲公司所有的房产的时候将案涉电梯一并拍的行为是否已经侵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呢?

在执行中,乙公司既是本案的债权人也是其他执行案件(银行申请执行甲公司)中的第三人。所以我们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见后文)。

案件二: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案涉房屋归秦某乙所有(该事实在判决书中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定),那么我们认为以秦某乙的名义提起异议(诉讼)才有可能全额取得房屋拍后的价款。吴某是秦某乙的抚养权人,可以代为保管,也就实际取得了价款的控制权。

根据上述思路,我们决定以秦某乙的名义提起执行异议,此时必须说服执行法官两个问题1秦某乙作为本案相关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2本案无需再进行确权之诉。在后续与法官沟通交流的过程中,我们也的确碰到了法官所提出的尖锐与现实的问题,详见后文阐述。(执行异议见后文)

【处理结果】

案例一:本案根据协议管辖,管辖法院在杭州,被告财产所在地位于海宁(在沟通上确实不便),我们分别向杭州法院海宁法院提交了书面的执行异议,后与执行法官展对话如下:

海宁法院:案涉房产银行有抵押权要优先受偿,乙公司诉讼的确属于普通债权,要等银行分配后才可受偿。

答:我们提供判决书仅为乙公司对甲公司债权的固定,甲公司确有10万元电梯款未支付,那么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仍享有电梯的所有权,贵院在执行中将属于乙公司的电梯一并拍已经存在一定的过失,现乙公司及时告知贵院电梯的所有权情况,贵院在财产分配前应当进行审查,如不支持乙公司执行异议,本所将根据乙公司的委托进一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海宁法院:经异议委员会讨论,你们在判决中确定的金额我们予以支持,但是5%的质保金,因为没有经过法院审理,我们不予支持。

最终我们通过巧妙运用“所有权保留条款”使乙公司超越了银行的抵押权从“僵尸企业”中回了电梯款。

案例二:因为执行地在无锡,所以笔者提前一周与执行法官预约了见面时间,一早到达法院后,法官临时出去事,等至下午2点才回来(外地事就是不方便)。法官查看了代理文件与执行异议之后展对话如下:

执行法官:你是代理秦某乙(惊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没有物权效力,你律师这个应该比我清楚。

答: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确实没有物权效力,但是对于三方来说具有债权效力,本案中房屋拍后的剩余房款根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当归秦某乙所有。

执行法官:你这个债权也不能对抗抵押权,银行有抵押权的。

答:我们没有对抗银行的抵押权,我们主张的是银行债权得到清偿后,剩余款项应当全部打给秦某乙。

执行法院:我们法院从来不进行确权的,这个你需要先去打确权官司。

答:这个不需要进行确权。因为在判决书中已经对《离婚协议》中赠与的事实进行了确认,我认为虽然贵局不进行确权,但是根据判决书载明的事实,再结合离婚协议,法院应当进行初步的判断,如果贵院不认可执行异议,那我们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且我们在杭州过类似的案例…(参照案例一,略去200字)。

执行法官:那这样,拍后的价款放在法院账户,等待秦某甲确认后,再将款项一并打给秦某乙的账户。

答:我认为并不需要被执行人的确认,首先我们提供的证据已经很充分了,秦某乙对房屋享有债权,拍款应当归秦某乙而不需要任何人的确认;其次很多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根本就找不到,例如我们以前过的一个案子被执行单位已经人去楼空了,海宁执行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后直接就把执行款项打到了当事人账户。

最终,执行法官与异议部门及上级领导沟通后,采纳了我们的执行异议。房屋拍后的价款汇至秦某乙本人的银行账户,由吴某代为保管。

【总结】

    不知各位看官是否注意到,在执行中法官的审查相对比较松散,我们律师需要面对的一般只有法官一方,因此只要依法提起执行异议,言之有理,一般法官会采纳我们的观点,因为执行案件中法官忙的很,如果不支持我们的书面执行异议,那么我们必然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对于执行法官来说是不愿意看到的局面,所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最后一步,合理的运用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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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泽军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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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泽军
  • 执业律所: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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