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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来源:孟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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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合同, 交付房屋及支付房屋价款是开发商和业主的对待给付义务。业主迟延付 款违反了其应依约按期支付价款的义务, 开发商迟延交房则违反了其应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 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 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 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 对于业主迟延付款给开发商所带来的损失是开发商失去支配利用所迟延付款部分的使用利益; 对于该部分利益,《 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为金融机构取该笔贷款的预期贷款利息, 相当于开发商从银行取得相应贷款的代价, 这符合业主迟延支付价款造成开发商利用资金成本的损失实际。
      而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 其导致业主不能按期居住该房屋的使用利益损失;《 司法解释》 将业主居住房屋的利益损失规定为业主需要租赁房屋居住的替代利益损害, 这也符合业主实际损失的实际。综上,《 司法解释》 所确定的开发商与业主需依据不同标准承担不同违约责任的区分是建立在违约责任以填补损失基础上的, 二者并不存在矛盾。 故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时, 业主请求依据其应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承担违约责任, 在当事人并无约定时, 该种请求并无依据, 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索引:《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第 52 辑) 第 249-2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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