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应当忠实,否则应当赔偿
【案例】2002年,吴先生和严女士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8个月,儿子小强出生。2006年,两人因性格不合离婚。虽然儿子不随自己生活,但吴先生一直承担抚养费。经他人提醒,吴先生自行采集了相关鉴定材料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报告的一行字让吴先生恼怒异常:自己支付了十一年抚养费的儿子小强竟不然是自己所生!于是吴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吴先生前妻严女士赔偿吴先生所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合计二十万。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收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基于以下三种情形:一、父母的婚姻关系,也就是父母子女之间存在一种血缘父母子女关系;二、父母子女之间存在因合约产生的半血缘关系(具体地说,就是夫妻因一方身体差异致不能怀孕,经双方协商一致,以现代医疗技术,用父亲的精子或母亲的卵子采用试管婴儿技术的方式而生育的子女);三、依据收养法的规定向国家民政部门申请而收养的子女。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父母均有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对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经济来源的父母有赡养义务。而本案中,吴先生与严女士虽有婚姻关系,但严女士在与吴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了小强并非吴先生所亲生这一事实,也就是说,吴先生与小强之间并不能成为我国法律上所支持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在吴先生得知小强并非为其所亲生这一情形后,也不能接受这一事实,因此,其与小强的父子关系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作为吴先生并非为小强的父亲,他也就没有对小强抚养的法律义务,严女士隐瞒重大事实且在与吴先生结婚时隐瞒了这一重大事实,应当认为是有重大过错,应当对吴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主张成立。”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如此判决,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