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一鸣律师亲办案例
法院成功诉讼退回购房定金
来源:曾一鸣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6
浏览量:1768


近日,本人代理深圳陈**诉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购房定金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迫同意全额退还原告陈**购房定金。
案件情况如下:
原告陈**在开发商业务人员的宣传及鼓动下,从深圳到惠州大亚湾认购了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购房认购书》,陈**并向开发商交纳了购房定金20000元,双方于《购房认购书》约定陈**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前往被告处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陈**在七日内前往被告处签订合同,被告先是推说需支付首期款后才可以看合同,之后,经原告要求,被告将合同出示给原告,原告看到合同后,觉得该合同有多处霸王条款(1、交房时间太长;2、被告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太低;3、被告违约逾期办证约定不能退房,只能选择继续委托开发商办证等),原告无法接受该合同条款,遂要求被告对合同条款进行更改,并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对原告的要求予以拒绝,原告前往被告处谈合同修改之问题,但被告不予理会,原告找到律师,律师告知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双方因合同条款部份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不属于双方任何一方的责任,原告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原告方可要求退还购房定金。被告委托律师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购房认购书》,被告退还全额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主动找原告协商并同意全额退还原告购房定金。
律师点评:本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因开发商之合同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购房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进行相应的修改,开发商以其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不予修改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如因开发商不同意进行修改,则只能视为双方对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商应当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购房人。
律师建议,如你交付购房定金之后,遇到开发商合同的霸王条款,可以采用法律途迳积极维权退回定金,以免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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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1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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