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也是财产
据报道,小袁与未婚妻是一对80后,准备今年国庆节的时候成婚,婚前他们就想要来一次“别开生面”的财产公证,将两人共用的淘宝账号公证为共同财产,作为两人感情的纪念品。但南京公证机关却以法律无此规定为由,婉言拒绝了。
那么,网络虚拟财产究竟是不是财产呢?
我们搜索“财产”一词可以看到: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它具有三个特征:(一)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任何人不经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财产,否则就是非法侵犯权利;(三)财产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诸如公司这样的法人。
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也具备上述的三个特征呢?我们知道,网络游戏中“金币”、“宝物”等虚拟财产的获得,不仅需要消耗游戏消费者的时间、精力和智慧,甚至游戏者在游戏过程中的灵敏反映程度均会在其中有所反映,另外,伴随着相应的上网费用的支出,网络游戏消费者通过劳动和经济上的投入,苦心经营得到的虚拟财产,其价值和重要性并不亚于真实财产。再则,网络游戏开发商除了销售游戏产品本身外,还将销售虚拟财产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收入。在网络游戏中虚拟的“宝物”、“武器”、“经验值”等虚拟财产,可以用现金换取的游戏金币直接购买,由此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三个特征。所以我们认为应当把它认定为财产的范围。
从法院的判例来看,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某诉某游戏开发公司网络虚拟财产案开始,第一次以判例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是个人财产,以后全国各地均出现相似案例,多以确认其财产性质而终结。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即将于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已经从法律的角度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
所以,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认定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