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智瑾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毒品犯罪案件的质证意见(完整辩护意见长达13页!欢迎到办公室借阅隐去当事人信息版本)
来源:何智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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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搜查笔录》(卷二·诉讼证据卷P54-55)与《现场勘验笔录》(卷三·诉讼证据卷P149-150)记载内容互相矛盾,真实性存疑,且没有对两包白色晶体的原始状态进行拍照或录像,也没有封装记录,违反程序规定。

《搜查笔录》第1页记载:“通过搜查,在清远市清城区北一路XXX小区401房谭某居住的房间梳妆台内起获贰包白色晶体……”

《现场勘验笔录》第2页记载:“卧室A的东侧靠墙处摆放一张床,床边有一张书桌,据侦查员介绍在该处起获两包白色晶体物品。”

《理化检验检验报告》(卷四·诉讼证据卷P19-20)第1页“案情摘要”记载:“2017年3月10日001时许,在清远市清城区XXX小区401房内抓获一名涉嫌容留他人吸食的犯罪嫌疑人谭某,在谭某居住的房间的书桌搜出两包白色晶体。”

由此可见,《搜查笔录》与《现场勘验笔录》《理化检验检验报告》在关于起获两包白色晶体的地点上存在互相矛盾的记载,《搜查笔录》与《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存疑。

此外,侦查机关没有对两包白色晶体原始状态进行拍照或录像(《搜查笔录》第12页记载侦查机关只对吸工具进行了拍照),也没有封装记录,违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犯罪案件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2016〕511号,下称《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关于“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对查获的原始状态拍照或者录像,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及包装物”第九条第一款关于“现场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提取扣押的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并记录在笔录中”的程序规定。

 

(二)本案缺失对两包白色晶体的称量取样笔录,违反《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规定》第三章第四章关于称量取样程序的规定。

 

(三)依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化检验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理由如下:

1.由于《搜查笔录》与《现场勘验笔录》《理化检验检验报告》在关于起获两包白色晶体的地点上存在互相矛盾的记载,且侦查机关没有对扣押的两包白色晶体的原始状态进行拍照或录像,也没有封装记录和称量取样笔录,扣押的两包白色晶体重量不明特征不明来源不明,与检材的同一性也无法保证,不具备鉴定条件。

2.两包白色晶体没有封装记录,无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已采取措施防止其发生变质泄漏遗失损毁或者受到污染,并且在2017年3月10日扣押却在2017年3月29日送检受理,违反《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对查获的全部或者从查获的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规定,两包白色晶体可能已经发生变质或者受到污染。

3.没有鉴定事项确认书,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通字〔2017〕 6号)第二十七条关于“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按照下列程序理:……(七)鉴定机构受理人与委托鉴定单位送检人共同填写鉴定事项确认书,一式两份,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单位各持一份”的受理程序。

4.检验过程的描述过于简单,声称使用气相色谱-质普的检验方法,却没有色谱图质谱图的附卷,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关于“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的规定和《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资料齐全论证充分的要求,无法确认检验过程检验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

5.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首先,检验所依据的《常见和易制化学品的气质联用定性检验方法》(GDLH/T 2001-2016),辩护人未能检索得到,其是否真实存在不得而知;其次,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认可的技术方法”的规定,检验过程应依据国标准即《疑似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普检验方法》(GB/T 29636-2013)进行,或者根据公安总局的要求,依据《缴获物品中甲基苯丙胺的鉴定》(JD/Y JY 01.02-2013)进行。

 

(四)根据№.0009478《公安局提讯提解证》(卷二·诉讼证据卷P5),2017年3月22日对谭某的提讯时间是9时10分,但该次《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始时间却是9时55分(卷二·诉讼证据卷P25),就是说有45分钟的空档期,显然超出合理的提讯等待时间,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关于“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的规定,该次《讯问笔录》属于瑕疵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本案指控所依据的供述和证言很多是互相矛盾的,这一点将在辩论阶段发表辩护意见时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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