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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如何救济
来源:倪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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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手段,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阻碍了申请执行人胜诉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现行法律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作了哪些规定呢?

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有隶属关系且无偿接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单位对其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82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第三人如系被执行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其无偿接债务人之财产导致债务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否则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

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的,申请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第82条规定,法院的执行机构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的第三人。遇到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给第三人的,申请人司法救济途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上述情况,应中止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
可以追究被执行的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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