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开明律师主页
邓开明律师邓开明律师
150-0767-6668
留言咨询
邓开明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5
浏览量:391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司法部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1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 偏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

  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1) 容貌毁损(重度);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 双眼盲目5级;

  5)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呼吸困难(极重度);

  2) 心脏移植术后;

  3) 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1) 肝衰竭晚期;

  2) 衰竭;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以上内容由邓开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开明律师咨询。
邓开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766好评数30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
150-0767-666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 执业律所: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6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东莞
  • 咨询电话:
    150-0767-6668
  • 地  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