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海律师亲办案例
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合同, 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
来源:孟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5
浏览量:35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2 条 第 5 条等规定, 当事人签订《 购房合同》 后,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 且其他内容不违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应当认定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执笔人: 孙延平)
索引:《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第 36 辑) 第 127-131

以上内容由孟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孟海律师咨询。
孟海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2197好评数5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800号兆丰环球大厦17楼E1座
182-0193-9784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孟海
  • 执业律所:
    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6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咨询电话:
    182-0193-9784
  •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800号兆丰环球大厦17楼E1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