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洋律师亲办案例
为保证案件能顺利执行,诉讼之前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来源:唐海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5
浏览量:832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蒲**,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洋,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区。

案件描述

申请人蒲**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名下位于重庆市北区华新村X号X幢X-X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某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叶***名下位于重庆市北区华新村X号X幢X-X号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中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

书记员胡君奇

以上内容由唐海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唐海洋律师咨询。
唐海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66好评数2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观音桥步行街5号邦兴北都12-1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唐海洋
  • 执业律所: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17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观音桥步行街5号邦兴北都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