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孙某,女,汉族,1984年1月29日生,现住 MM129号,电话:XX.
被告:某,男,汉族,33岁,现住西XX村129号,电话:1XX.
被告:徐某,女,汉族,62岁,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129号,电话:XX
诉讼请求:
1.判令将位于 65㎡安置房及位于 20㎡商铺之所有权确认到原告名下。
2.判令二被告立即腾空并向原告交付上述房屋。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8月31日结婚,被告徐某系某之母亲。2012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某协议离婚,并当即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原被告所居住的周河湾村进行了城中村改造,原被告共同居住的原有住房被拆迁,两被告故意隐瞒原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本应补偿给原告的补偿款(拆迁安置过渡费)25000元和本应分给原告的一套65㎡住房及20㎡商铺据为己有。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返还补偿款和房屋,均遭到两被告的拒绝。
现原告认为,本案诉争的补偿款及房屋是原告原有住房被拆迁后拆迁部门对原告的合法补偿和安置,是拆迁后原告生活的重要保障。上述补偿款和房屋依法应当由原告所有并享用,二被告将上述补偿款和房屋私自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对原告合法权利的严重损害,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返还补偿款及房屋。
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返还补偿款25000元,并判决将诉争的65㎡住房及20㎡商铺确认由原告所有。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