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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6年度)的通知
来源:高宗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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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6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
根据苏省统计局统计局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6年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全省居民入支出指标,现将2016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入40152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433元;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1760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28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通报。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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