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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争议解决条款之效力
来源:许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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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争议解决条款之效力


 《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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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许志刚
  • 执业律所:
    辽宁劲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1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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