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起,张某在一家建筑公司担任塔吊操作手,工作期间由于底部的根基不牢,塔吊到了,张某从20几米的高度摔下来,造成严重伤害,脑部受到严重损伤,生活无法自理,现在在医院还是一级护理。因为建筑公司并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所以不同意为张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这种情况,张某应如何依法维权?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频发,从律师承办和法院受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已经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案件;另一类是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案件。
1. 已经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案件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要及时进行工伤鉴定,然后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请求工伤赔偿。如果是造成一般伤害,尚未达到残疾的,可以请求赔偿支付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如果造成伤残的,可以请求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造成死亡的,可以请求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 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案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所以各类公司、企业都应该依照该条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要按照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而且从归责原则上讲,对于工伤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无论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以劳动者有过错而拒绝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因为建筑公司没有未张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张某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建筑公司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工伤职工相应的保险待遇。并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补缴员工的工伤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