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玉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5-28 17:56 浏览量:108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终结诉讼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
方当事人死亡的。
法条解析:
1、诉讼终止用裁定做出,并且对裁定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一经做出就生效。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的内容]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先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的适用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法条解析:
1、对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2、裁定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做出。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审判决、裁定的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查阅生效的裁判]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法条解析: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去的法庭,也只适用第一审民事案件。
3、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不能选择适用普通程序。
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装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计算,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经法院审查同意外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口头起诉]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
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审案方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简易程序的独任制]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法条解析:
1、简易程序采取独任制,但只能由审判员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