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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维权的三大困难
来源:朱飞医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6
浏览量:516

 

    常言道:有因必有果,法理曰:有损害必有救济。患方在医院遭受损害后,其有权利选择合法的途径维权。然而,不但其专业上处于弱势,程序上也很难公平。

       一封存复印病历困难,固定证据困难。      

   国卫医发〔2013〕3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说明,患者随时有权利要求封存病历。然而,社会实践中,医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矛盾必然升级,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到达,也是阳奉阴违。所以,患方很难得到真正的原始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然而,社会实践中,医方常常不提供输液封存。

    现在,很多医院都有监控录像,监控视频一定程度上能客观第反映当时诊疗情况。但是,医方也不会轻易提供,并且很多医院的监控录像是40天左右自动覆盖。

    最后,提交法院的常常只有是被篡改过的病历资料。笔者认为,患方申请一定要书面明确需要封存的内容,比如病历资料输液液体监控录像,注明申请日期,若医方拒绝提供,让其在申请上注明拒绝提供的原因及日期。

   二法院不按证据学规则确定鉴定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说明,审判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作出判断,确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鉴定材料。然而,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常常以不是学医的为借口,拒绝作出认定。所以,听证会时医患双方常常在为病历的真实性争论不休。

    三鉴定没有统一的标准,鉴定人员的主观因素很大。

    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医疗过错鉴定的标准,所以,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鉴定标准多样化,有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甚至,有的法院,若患方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医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又委托医疗过错鉴定,哪鉴定机构先受理,就确该机构鉴定。

    鉴定,必然离不医学专,绝大部分医学专鉴定之前并没有详细阅读病历资料,更没有查阅医学文献。只是听证会短短的几十分钟,凭借自己的临床经验就作出判断。所以,患方的运气成分很大,若医学专学术严谨医学基础知识夯实临床经验丰富,就会得到相对公平公正的鉴定结论。

    公平公正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患方应该及时固定证据选择合法的方式维权,医方也应当积极配合患方选择合法的维权方式,其他相关单位机构认真负责,不要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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