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运健律师亲办案例
全国首判 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
来源:殷运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6
浏览量:423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房人发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尤某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居间合同,约定以81万元吴某某的房屋一处,并约定同意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某发现尤某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


尤某某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围绕合同缔约履行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他人,并非要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民二庭副庭长李桂华表示,此类案件多为房地产中介人员,利用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房人签订房屋合同,再加价转给他人从中牟利。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倒房行为,此类合同一般都约定交付定金后便腾空并移交房屋,此举是为方便让实际房人看房。同时还会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是为保证房人与实际房人办理过户。当房人陷入了炒房人的圈套,拒绝履行合同时就会被以违约为由起诉,并索要高额违约金。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认为,此类案件中炒房人签订合同只是先占房屋的机会,同时另寻主,将房屋转他人从中牟利,而并非真要该房屋,其签订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不成立。此外,炒房人的行为既会造成实际双方互不了解,影响实际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房屋交易的环节增多而增加实际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实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故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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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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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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