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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是否就为劳务关系?律师认为如未享受保险待遇,可以为劳动关系
来源:周惠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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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是否就为劳务关系?律师认为如未享受保险待遇,可以为劳动关系。

    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企业利润,大量招用了许多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有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或用人单位随意终止用工合同,劳动者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或要求享受经济赔偿时,用人单位或有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以劳动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为是劳务关系,驳回劳动者的请求。那么作为这些劳动者是否都为劳务人员呢?

    案例:孙某为一个已经超过60周岁的农民,2012年度2月到某物业公司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孙某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发放加班工资为由申请仲裁,并对相关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孙某虽年已经超过60周岁,但因其未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认定其与用人单位系劳动关系,孙某有权要求双倍工资,判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孙某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对其主张的加班工资因无相应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退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能领取退休金且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说,人民法院以此为依据,判令用人单位某物业公司支付孙某双倍工资,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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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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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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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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